(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的有关决定;研究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拟定全区机构编制管理办法、规定并监督实施。
(二)责全区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人民团体机关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全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有关工作。
(三)负责全区机关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总量管理;拟定全区行政编制分配、调整方案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总量控制方案;负责全区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负责指导建立和完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入(减)编审批制度;负责核定全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经费开支渠道;会同有关部门健全完善机构编制、人员与财政预算相结合管理机制。
(四)拟定全区机关机构改革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审核区直机关、街道办事处机关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草案。
(五)按照管理权限,审核区直机关、街道办事处机关机构设置、职责配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等事项;协调区机关各部门之间和区机关各部门与街道办事处之间的责任分工。
(六)推进全区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拟定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审核全区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方案;按照管理权限,审核区直属、区机关部门所属和街道办事处所属事业单位机构设置、职责配置、经费来源、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等事项;审核全区事业单位设立、调整立项计划。
(七)监督检查全区机构编制管理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机构改革方案和部门“三定”规定的落实情况;建立健全机构编制工作考核评估制度;负责受理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问题的举报,会同有关部门查处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
(八)负责全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开展区属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九)负责全区机构编制统计工作;建立健全机构编制信息化管理体系。
(十)承办区委、区政府和区机构编制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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