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济南市医疗精准扶贫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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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济南市市中区委办公室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济南市医疗精准扶贫实施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党(工)委、党组,区直各部门: 《济南市医疗精准扶贫实施办法(试行)》已经中共济南市委办公厅、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济厅字〔2016〕52号),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认真学习和领会《济南市医疗精准扶贫实施办法(试行)》,切实提高对医疗精准扶贫助力脱贫攻坚重要意义的认识,并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宣传力度,让全区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 二、认真贯彻执行。请相关部门严格按照《济南市医疗精准扶贫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和标准贯彻执行,做到阳光操作、规范运行、落到实处,确保在全市考核中取得优异成绩。
中共济南市市中区委办公室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9日
济南市医疗精准扶贫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实行全市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下简称“贫困人口”)免费健康普查。由市卫生计生部门统一组织,每年为贫困人口进行一次免费健康查体和主要疾病筛查,为每位贫困人口患者拟定个性化治疗方案,确定一所定点医院。市卫生计生部门建立贫困人口健康档案信息管理数据库,统一制发“医疗扶贫健康卡”。 第二条 实行病种管理。在取消贫困人口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起付标准基础上,主要对15种病患实施帮扶。其中慢性病8种:高血压、Ⅱ型糖尿病、冠心病、脑卒中、慢性阻塞性肺病、骨关节炎、肝病、消化道疾病(胃炎、胃溃疡);特种病7种:恶性肿瘤、终末期肾病(含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一次性治疗白内障、儿童先天性心脏病。 第三条 实行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模式。首诊须在定点医院,可聘请专家会诊治疗。各医疗机构建立会诊制度,由本院医疗专家组决定是否转诊。确需向上级医疗机构转诊的,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因病情危急无法立即履行转诊手续的,在到上级医疗机构住院3日内补办转诊手续。病情达不到转诊要求的不予办理转诊手续,患者及家属(监护人)对是否转诊有异议的,由县区卫生计生部门专家评审组进行论证确定。不执行分级诊疗制度、不履行转诊手续的,不享受医疗精准扶贫帮扶政策。 第四条 实现贫困人口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救助全覆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强贫困人口参保信息核对;采取财政补贴等方式,保证贫困人口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全覆盖并提高报销比例。市民政部门负责将贫困人口全部纳入重特大疾病救助范围。 第五条 建设医疗扶贫信息系统。由市卫生计生部门开发管理,延伸市居民医保系统,开发医疗扶贫信息平台,整合民政、残联等相关部门医疗保障政策和全市医疗精准扶贫帮扶政策,使平台具备贫困人口信息识别、诊疗费用减免、医保结算、大病救助结算、残疾贫困人口残疾救助结算、医疗精准扶贫帮扶结算等功能,为贫困患者就医提供“一条龙”服务。 第六条 实行“先诊疗、后付费”结算机制。年初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大病救助金、残疾贫困人口残疾救助金按上年度发生费用额度的一定比例预拨至相关医疗机构,保证即时支付贫困人口患者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大病救助、残疾救助等费用。设立医疗扶贫专项资金,由市卫生计生部门监督管理,对贫困人口患者医疗费用经享受医保、救助等普惠性政策及商业保险赔付后的个人承担部分,实行阶梯式分比例帮扶。 第七条 贫困人口医疗精准扶贫费用实行市县两级分担。市本级与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长清区按7∶3分担;与章丘区、历城区按3∶7分担;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济南高新区自行承担。 第八条 自行购药帮扶。8种长期服药慢性病贫困人口患者,经年度疾病筛查、镇(街道)医疗专家组审核认定为可长期服用固定种类药物的,拟定个性化治疗方案,在规定用药目录范围内确定用药种类,经本人同意,特许购药信息通知到所在镇(街道)定点医疗机构。自行购药费用在享受医院减免、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残疾贫困人口残疾救助后,个人承担部分按80%的比例由医疗扶贫专项资金进行帮扶。一次门诊购药量可遵医嘱放宽到1个月用量,由县、镇(街道)医疗机构配发到村卫生室直接领取;行动困难贫困人口患者由乡村医师送药上门,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监督执行。 第九条 门诊帮扶。贫困人口患者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享受“三免六减半”优惠。“三免”包括便民惠民门诊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诊查费(含基层医疗机构一般诊疗费)、门诊病历工本费;“六减半”包括门诊心电图、B超、胸部透视、治疗费、专家门诊诊查费、大型设备检查费减半收取。15种控制病种贫困人口患者门诊费用,经医院减免、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支付、大病救助、残疾贫困人口残疾救助、商业保险赔付后,剩余应由患者个人承担部分,由医疗扶贫专项资金根据费用额度按比例分段帮扶。300(含)—1000元部分帮扶50%;1000(含)—2000元部分帮扶70%。费用超过2000元的,经定点医疗机构专家组审核,2000元以上的合理部分,由专项资金支付80%。诊疗费用一次一结;个人承担部分年度累计作为帮扶基数,年底二次结算,多退少补。 第十条 住院帮扶。15种控制病种贫困人口患者住院费用,经医院减免、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支付、大病救助、残疾贫困人口残疾救助、商业保险赔付后,剩余应由患者个人承担部分,由医疗扶贫专项资金根据费用额度按比例分段帮扶。200(含)—2000元部分帮扶60%;2000(含)—5000元部分帮扶80%;5000(含)—1万元部分帮扶85%;1万(含)—5万元部分帮扶90%;5万(含)—10万元部分帮扶95%。10万元以上实施特殊救助。住院费用一次一结;个人承担部分年度累计作为帮扶基数,年底二次结算,多退少补。 第十一条 失能人员护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经相关机构认定为失能人员的贫困人口,给予护理费补贴。60周岁及以上每人每月补贴300元,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出;60周岁以下每人每月补贴150元,从医疗扶贫专项资金中支出。 第十二条 重残人员护理。残联配合民政部门对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持证(二代残疾人证)贫困人口,每人每月补贴护理费100元。 第十三条 重性精神病人管理。市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对居家治疗的每人每月补贴200元,年度住院治疗3个月以上的每年补贴6000元。按居家治疗精神病人数每人每年100元标准向定点精防机构追加工作经费。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与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出台的医疗扶贫办法不一致的,贫困人口受益高于本办法的,就高不就低;低于本办法的,执行本办法。 第十五条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办公厅商市扶贫办承担。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2020年脱贫攻坚期满后,本办法根据情况变化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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